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金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金字第29號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耀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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