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775號
原告甲○○原告吉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乙○○
P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在地係設在台北市○○區○○○路○○○號12樓,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書記官葉志昭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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