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小字第67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雅雯
楊榮元
被 告 郭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 伍佰 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於當月繳款發
生延滯時,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