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秩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6年度南秩易字第5號
聲請人即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移送機關
被處罰人   林君垚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南
秩字第35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人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君垚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以105年度南秩字第35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6,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
人得請求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
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
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4、5項及第21條第1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12月14日以105年度南秩字第35號裁定裁處罰鍰6,000元,
並於106年1月10日確定,嗣聲請人於106年1月20日以南市警
二偵字第1060042990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
通知被處罰人到案繳納罰鍰,該執行通知單於106年1月25日
送達於被處罰人,惟被處罰人迄仍未完納罰鍰等情,有易以
拘留聲請書、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因被處罰人之罰鍰總額為
6,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後,已逾5日,揆諸前揭規定,應
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而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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