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一二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丁○○、乙○○、丙○○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零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零捌佰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陸拾貳元,再審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玖佰零捌元,尚欠新台幣玖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管靜怡~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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