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六五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六五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