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7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四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四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協欣金屬工業股份有│交通銀行中壢分行│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壹萬貳仟貳佰叁拾│C0000000││││限公司│││叁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