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32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亭婷
被   告  林沛瑩林郁蓓 即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巷○○號
,此有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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