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魏文章
相 對 人  陳炎輝  應受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本為合夥人,惟因合夥
事務糾紛,聲請人欲退出合夥,乃於101年3月18日以竹北
光明郵局第000189號存證信函,向相對人寄發退出合夥之意
思表示,詎該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為此,爰
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退件
信封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之住所為「桃園縣八德市○○
里○鄰○○路○段○○○號」,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1份在卷可稽,又退件信封上雖由郵務機關註明「招領
逾期」,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派
員查訪,其調查結果發現相對人確未居住該址,不知相對人
遷往何處,目前行方不明,是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
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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