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交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豐交易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登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偵字第10293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
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尤登興業於民國101年5月27日死亡,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