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59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俊賢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8年6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多日,仍未遵行。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另以98年度聲字第231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513號、92年度台抗字第501號裁判參照)。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