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6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6310號
上 訴 人 北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