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9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壹仟捌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