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丁○○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1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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