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丁○○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1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