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200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13日下午3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5,969元,及其中新臺幣222,5
20元自民國95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73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綜合約定書、
本票、交易明細查詢及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等件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
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