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侯清治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賴純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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