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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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認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敏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經裁│有期徒刑10月│││定減為有期徒刑6月││││(聲請書附表漏載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96年2月1日│96年7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562│96年度毒偵字第5333││││號(聲請書附表誤載│號││││為94年度偵字第1143│││││0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388號│96年度訴字第3105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22日(聲請│96年12月20日││││書附表誤載為96年9│││││月3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388號│96年度訴字第3105號││決├────┼─────────┼─────────┤││確定日期│96年8月3日(聲請│97年3月26日││││書附表誤載為96年9│││││月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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