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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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6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二、如相對人行方不明並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