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37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惟本院於民國96年7月5日通知聲請人,命限期於送達次日起7日內釋明與 陳禹州 之關聯及為股票權利人之依據,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7月11日寄存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並於96年7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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