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4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蔣靜萍
被   告  黃瑞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安區,本院有管
轄權,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云云,惟查,被告住所地係在
桃園市桃園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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