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榮彬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家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榮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榮彬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1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9年8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110年3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受刑人彭榮彬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9年8月21日以109年度審易字第5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拘役50日,於109年9月23日確定;又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1月2日以110年度審交簡字第27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10年12月8日確定,於110年3月19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13年6月18日,於113年4月21日縮刑期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7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96601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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