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旻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8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旻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8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期滿。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8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於112年5月18日期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該案為警方扣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之成分乙節,詳如附表證據欄所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因其上沾附之毒品難以析離,應均視同毒品之一部分。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及單位數量證據1白色粉末1袋(驗餘淨重0.2715公克)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1887號偵查卷第180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0年度毒保字第000572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1887號偵查卷第179頁)2注射針筒1支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1887號偵查卷第180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001796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1887號偵查卷第182頁)3分裝勺1支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1887號偵查卷第180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001796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1887號偵查卷第182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