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6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李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雅惠於民國95年0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分00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7月04日止累計121,387元正未給付,(其中55,362元為本金,66,02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雅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7月04日止累計173,208元正未給付,其中77,053元為消費款;96,15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8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雅惠│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5362││7月05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李雅惠│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77053││7月05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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