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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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077號陳報人即繼承人 林庭 如被繼承人 賴睿彬 (亡)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六、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七、關於其他繼承事件。」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賴睿彬於民國101年4月27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嘉義縣民雄鄉福權村5鄰福權45號,有聲請人所提之除戶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院就此事件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