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 黃啟方 即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灣省政府於民國49年1月21日以府教字第6256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49年2月1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冊、第15頁第95號)。因現行章程規定本社應每兩個月開會一次,惟行政部門整理資料時間過於倉促,乃提請第17屆第5次董事會通過,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奉教育部以99年5月31臺社
(四)字第0990072999號函許可在案,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孔華附表: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第十一條:常務董│第十一條:常務董│現行每兩個月開會一││事協助董事長處理│事協助董事長處理│次,行政部門整理資││本財團相關事務。│本財團相關事務。│料時間過於倉促,修││常務董事會議每三│常務董事會議每兩│正為每三個月召開一││個月開會一次。必│個月開會一次。必│次會議,使行政部門││要時,得召開臨時│要時,得召開臨時│有充分時間整理資料││會議。│會議。│,亦較符合一般企業││││季報之呈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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