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3603號債權人 吳明發 代理人 柯錦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建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建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在案,有本院87年度促字第2622號可稽,其重複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