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蔡瑤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中華電信股份有│台灣銀行彰化分│103年9月9日│25,440元│AJ0000000││││限公司台灣南區│行│││││││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002│中華電信股份有│台灣銀行彰化分│103年9月9日│1,000元│AJ0000000││││限公司台灣南區│行│││││││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003│中華電信股份有│台灣銀行彰化分│103年9月9日│19,080元│AJ0000000││││限公司台灣南區│行│││││││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004│中華電信股份有│台灣銀行彰化分│103年9月9日│1,000元│AJ0000000││││限公司台灣南區│行│││││││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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