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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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天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84號、105年度執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天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天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李天正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
9月,編號1、2部分,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故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9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
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04.09~104.04.10│104.03.15│104.03.15│├──────┼───────────┼───────────┼───────────┤│偵查(自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5770號│104年度毒偵字第780號│104年度毒偵字第780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0號│104年度訴字第926號│104年度訴字第9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9.30│104.11.26│104.11.26│├─┼────┼───────────┼───────────┼───────────┤│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0號│104年度訴字第926號│104年度訴字第926號││決├────┼───────────┼───────────┼───────────┤││判決確定│104.10.26│104.12.21│104.12.2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會勞動│不得社會勞動│得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776號(│105年度執字第664號(│105年度執字第66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緝字第356號│105年度執緝字第357號│││105年度執助字第208號│,刑期105年3月2日至│,刑期105年10月2日至│││,羈押日104年4月10日│105年10月1日)│106年2月1日)│││至104年6月8日,刑期│││││106年2月2日至10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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