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五號
上訴人 王烏蜂 上訴人 林鶴榮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及被上訴人請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廖慧如~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