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四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代理人 張壯吉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等二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壹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郵資新台幣三百九十元中之二十五元部分,本院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退還聲請人,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廖慧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零肆拾肆元││├─────────────┼─────────────┼──────────┤│第一審郵票費用│參佰陸拾伍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零貳元││├─────────────┼─────────────┼──────────┤│共計│壹萬參仟伍佰壹拾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