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000000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0000000000
被告智能犬資料數據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士楷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3,046元,應繳裁判費53,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