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230號

聲請人 洪景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洪景鑫聲請對其母 洪邱美英 為監護宣告,惟洪邱美英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2年4月3日死亡,此有洪邱美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馨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