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230號
聲請人 洪景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洪景鑫聲請對其母 洪邱美英 為監護宣告,惟洪邱美英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2年4月3日死亡,此有洪邱美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馨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