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3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賴志勇
相對人 翁靜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717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代號:A03113、面額新臺幣10,100,000元),准予變換為等值之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10,100,000元)。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人前依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6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供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代號:A03113、面額新臺幣10,100,000元),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71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同面額之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00,000元,核與本院前開假扣押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