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33號聲請人 文偉洪汎達全球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汎達全球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3條規定向本院呈報就任汎達全球有限公司(下稱汎達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之2」,有汎達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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