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1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廖曉鐘┌───────────────────────────────────────────────────────┐│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乙○○│彰化商業銀行東勢分│90年3月26日│20,000元│NE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