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移交印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3號原告國際學舍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清杞 被告 鄭浩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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