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1號聲請人 陳奕臻 聲請人 陳伯勳 法定代理人 陳長仁 法定代理人 吳青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陳伯勳生母吳青菁之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收養人陳伯勳生父陳長仁、生母吳青菁同意本件收養並經公證之同意書或收養契約書。
(三)收養人陳奕臻財產資料證明文件。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