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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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 黃彥宸 被告祭祀公業 黃恭札公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睿寬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578,0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施春祝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㈠桃園縣○○鄉○○段○○○○號土地:
15,400元(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299.08平方公尺×11/40(應有部分)=22,441,604元。
㈡桃園縣○○鄉○○段○○○號土地:
16,979元(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20.52平方公尺×1088/2880(應有部分)=2,697,337元。
㈢桃園縣○○鄉○○段○○○○號土地:
26,600元(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1.74平方公尺×1088/2880(應有部分)=620,418元。
㈣桃園縣○○鄉○○段○○○○號土地:
26,415元(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82.67平方公尺×1088/2880(應有部分)=3,818,664元。
㈤綜上合計為29,578,0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