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財務報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 黃振文 被告 劉炎明
劉健隆 劉健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炎明等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萬7,33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