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章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月雯
法官黃鴻達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章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月雯
法官黃鴻達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