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78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以台北縣土城市為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578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93年5月14日│50,000元│96年5月15日│96年5月15日│087424││├───┼─────────┼─────────┼───────────┼────────────┼──────────┼───┤│002│93年5月14日│10,000元│96年5月30日│96年5月30日│024101││├───┼─────────┼─────────┼───────────┼────────────┼──────────┼───┤│003│93年5月14日│10,000元│96年6月15日│96年6月15日│024102││├───┼─────────┼─────────┼───────────┼────────────┼──────────┼───┤│004│93年5月14日│10,000元│96年6月30日│96年6月30日│024103││├───┼─────────┼─────────┼───────────┼────────────┼──────────┼───┤│005│93年5月14日│10,000元│96年7月15日│96年7月15日│024104││├───┼─────────┼─────────┼───────────┼────────────┼──────────┼───┤│006│93年5月14日│10,000元│96年7月30日│96年7月30日│024105││├───┼─────────┼─────────┼───────────┼────────────┼──────────┼───┤│007│93年5月14日│10,000元│96年8月15日│96年8月15日│024106││├───┼─────────┼─────────┼───────────┼────────────┼──────────┼───┤│008│93年5月14日│10,000元│96年8月30日│96年8月30日│024107││├───┼─────────┼─────────┼───────────┼────────────┼──────────┼───┤│009│93年5月14日│10,000元│96年9月15日│96年9月15日│024108││├───┼─────────┼─────────┼───────────┼────────────┼──────────┼───┤│010│93年5月14日│10,000元│96年9月30日│96年9月30日│024109││├───┼─────────┼─────────┼───────────┼────────────┼──────────┼───┤│011│93年5月14日│10,000元│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024110││├───┼─────────┼─────────┼───────────┼────────────┼──────────┼───┤│012│93年5月14日│10,000元│96年10月30日│96年10月30日│024111││├───┼─────────┼─────────┼───────────┼────────────┼──────────┼───┤│013│93年5月14日│10,000元│96年11月15日│96年11月15日│024112││├───┼─────────┼─────────┼───────────┼────────────┼──────────┼───┤│014│93年5月14日│10,000元│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024113││├───┼─────────┼─────────┼───────────┼────────────┼──────────┼───┤│015│93年5月14日│10,000元│96年12月15日│96年12月15日│024114││├───┼─────────┼─────────┼───────────┼────────────┼──────────┼───┤│016│93年5月14日│10,000元│96年12月30日│96年12月30日│024115││├───┼─────────┼─────────┼───────────┼────────────┼──────────┼───┤│017│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1月15日│97年1月15日│024116││├───┼─────────┼─────────┼───────────┼────────────┼──────────┼───┤│018│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1月30日│97年1月30日│024117││├───┼─────────┼─────────┼───────────┼────────────┼──────────┼───┤│019│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2月15日│97年2月15日│024118││├───┼─────────┼─────────┼───────────┼────────────┼──────────┼───┤│020│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2月30日│97年3月1日│024119││├───┼─────────┼─────────┼───────────┼────────────┼──────────┼───┤│021│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3月15日│97年3月15日│024120││├───┼─────────┼─────────┼───────────┼────────────┼──────────┼───┤│022│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3月30日│97年3月30日│024121││├───┼─────────┼─────────┼───────────┼────────────┼──────────┼───┤│023│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4月15日│97年4月15日│024122││├───┼─────────┼─────────┼───────────┼────────────┼──────────┼───┤│024│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4月30日│97年4月30日│024123││├───┼─────────┼─────────┼───────────┼────────────┼──────────┼───┤│025│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5月15日│97年5月15日│241124││├───┼─────────┼─────────┼───────────┼────────────┼──────────┼───┤│026│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024125││├───┼─────────┼─────────┼───────────┼────────────┼──────────┼───┤│027│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6月15日│97年6月15日│067876││├───┼─────────┼─────────┼───────────┼────────────┼──────────┼───┤│028│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067877││├───┼─────────┼─────────┼───────────┼────────────┼──────────┼───┤│029│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7月15日│97年7月15日│067878││├───┼─────────┼─────────┼───────────┼────────────┼──────────┼───┤│030│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7月30日│97年7月30日│067879││├───┼─────────┼─────────┼───────────┼────────────┼──────────┼───┤│031│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8月15日│97年8月15日│067880││├───┼─────────┼─────────┼───────────┼────────────┼──────────┼───┤│032│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8月30日│97年8月30日│067881││├───┼─────────┼─────────┼───────────┼────────────┼──────────┼───┤│033│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9月15日│97年9月15日│067882││├───┼─────────┼─────────┼───────────┼────────────┼──────────┼───┤│034│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067883││├───┼─────────┼─────────┼───────────┼────────────┼──────────┼───┤│035│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10月15日│97年10月15日│067884││├───┼─────────┼─────────┼───────────┼────────────┼──────────┼───┤│036│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10月30日│97年10月30日│067885││├───┼─────────┼─────────┼───────────┼────────────┼──────────┼───┤│037│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11月15日│97年11月15日│067886││├───┼─────────┼─────────┼───────────┼────────────┼──────────┼───┤│038│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11月30日│97年11月30日│067887││├───┼─────────┼─────────┼───────────┼────────────┼──────────┼───┤│039│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12月15日│97年12月15日│067888││├───┼─────────┼─────────┼───────────┼────────────┼──────────┼───┤│040│93年5月14日│10,000元│97年12月30日│97年12月30日│067889││├───┼─────────┼─────────┼───────────┼────────────┼──────────┼───┤│041│93年5月14日│10,000元│98年1月15日│98年1月15日│067890││├───┼─────────┼─────────┼───────────┼────────────┼──────────┼───┤│042│93年5月14日│10,000元│98年1月30日│98年1月30日│067891││├───┼─────────┼─────────┼───────────┼────────────┼──────────┼───┤│043│93年5月14日│10,000元│98年2月15日│98年2月15日│067892││├───┼─────────┼─────────┼───────────┼────────────┼──────────┼───┤│044│93年5月14日│10,000元│98年2月30日│98年3月1日│067893││├───┼─────────┼─────────┼───────────┼────────────┼──────────┼───┤│045│93年5月14日│10,000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067894││├───┼─────────┼─────────┼───────────┼────────────┼──────────┼───┤│046│93年5月14日│10,000元│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067895││├───┼─────────┼─────────┼───────────┼────────────┼──────────┼───┤│047│93年5月14日│10,000元│98年4月15日│98年4月15日│067896││├───┼─────────┼─────────┼───────────┼────────────┼──────────┼───┤│048│93年5月14日│10,000元│98年4月30日│98年4月30日│067897││├───┼─────────┼─────────┼───────────┼────────────┼──────────┼───┤│049│93年5月14日│10,000元│98年5月15日│98年5月15日│067898││├───┼─────────┼─────────┼───────────┼────────────┼──────────┼───┤│050│93年5月14日│10,000元│98年5月30日│98年5月30日│067899││├───┼─────────┼─────────┼───────────┼────────────┼──────────┼───┤│051│93年5月14日│10,000元│98年6月15日│98年6月15日│067900││└───┴─────────┴─────────┴───────────┴────────────┴──────────┴───┘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四、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懷歆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