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1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當事人得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訴訟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合意管轄依有無排他性而言,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
三、查本件依被告所提出由兩造簽訂之信託總約定書第一節第24條第1項之記載,兩造業經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無其他文書足認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是屬排他性之合意管轄,且本件無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所定之情形,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揆諸前開規定,爰依被告之聲請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