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3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周水源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交訴字第38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許惠瑜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