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00年度司催字第433號聲請人台中市松竹國民小學家長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朝暉 代理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公司經理 林家模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4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淑斐 │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0年4月5日│12,000元│0000000││││││││││├──┼───────┼──────────┼──────┼──────┼──────┼──┤│002│ 洪名宏 │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0年6月30日│20,000元│0000000││││││││││└──┴───────┴──────────┴──────┴──────┴──────┴──┘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
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