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交上訴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交上訴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上訴字第11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水源 上列上訴人因肇事逃逸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99年度交訴字第3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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