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簡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張鵬
被上訴人  胡志泰
       楊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4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