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秀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宏奇珍商行」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㈡提出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1月15日至103年1月14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㈢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㈣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㈤應補正:││①須聲請人扶養者(即配偶、次子、長女),應補正「配偶罹││癌之診斷證明書」、「次子服役證明」、「長女在學證明」││②扶養配偶、次子、長女所實際支出扶養費之數額,分別計算││陳報到院。││③應受扶養權利人次子、長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㈥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次子、長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0年7起至102年1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