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 吳黃蘭妹 代理人 吳秀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聲請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且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如附表所示股票確經聲請人聲請股務代理公司掛失,聲請本院以
105年度司催字第619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
106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居玲┌──────────────────────────────────────────────────┐│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5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E6846│股票│1│12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E2362│股票│1│122││├─┼───────────────┼──────────────┼────┼───┼────┼───┤│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75370│股票│1│6││├─┼───────────────┼──────────────┼────┼───┼────┼───┤│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78286│股票│1│24││├─┼───────────────┼──────────────┼────┼───┼────┼───┤│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5││├─┼───────────────┼──────────────┼────┼───┼────┼───┤│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8││├─┼───────────────┼──────────────┼────┼───┼────┼───┤│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4││├─┼───────────────┼──────────────┼────┼───┼────┼───┤│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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