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4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郭耀仁
梅芳琪 律師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
工處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李昱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變更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06年4月14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惟因案情繁雜,不克如期宣示判決,爰依法變更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欄所載。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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