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5號原告益世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錡永文 原告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原告宗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曄 原告德儲鋼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盈 原告壹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參加人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川坪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 律師複代理人 李弘宇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複代理人 郭鐙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6年4月14日宣示判決。因本件訴訟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耿珮瑄